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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城市以宁静,新噪声污染防治法6月5日起施行
发布者:admin  点击:397

噪声污染不仅让人烦心,也会影响人体健康。去年3月,“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提出“加强环境噪声污染治理”,这是环境噪声污染治理有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新修订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将于当天正式施行。江苏声环境状况如何?有哪些治理噪声污染的举措?将如何依法还静于民,守护和谐安宁的生活环境?

噪声污染有了新界定

广场舞噪音扰民对个人*高处罚1000元、禁止机动车“炸街”、商业经营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直观的变化就是法律名称,原来叫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现在叫噪声污染防治法,把‘环境噪声’改为‘噪声’,定义更精准。”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现场监测科副科长武中林告诉记者,原先是超过排放标准并存在“干扰”就认定为环境噪声污染,但环境噪声涵盖范围太广,在日常监管中往往难以界定,新法更突出噪声对人的影响,明确噪音污染为“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填补了现行法律中存在的一些监管空白,适用范围扩大到轨道交通运输噪声、农村地区噪声等。

以往,噪声污染防治涉及部门较多,存在职责不清,多头管理,管理错位、缺位等问题。曾有基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告诉记者,店里的噪声归市场监管部门管,工地里的噪声归住建部门管,路上的噪声归交通部门管,剩下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兜底。

针对这个问题,新法完善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的规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根据需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增加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

新法还对噪声监测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完善噪声的监测和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推进噪声监测自动化,统一发布全国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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